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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徐国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徐国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琦,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文,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建,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徐国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文、刘冲,被上诉人徐国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琦未到庭。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国建不服潼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潼人劳仲裁字(2016)04号裁决,向潼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并没有一次性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请求,原审判决第一条涉判的被告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国建经济补偿金16440元,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对被上诉人徐国建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二倍工资之诉请,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均已明确,上诉人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府在原审中对此项诉讼请求,并未以超时效抗辩,原审认为该请求已超法定时效,不予支持欠妥,且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综上所述,基于本案存在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潼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潼关县代字营镇人民政。审判长  王五喜审判员  鱼小强审判员  安维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