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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兴成申请执行刘永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成,刘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成,男。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永泉,男。张兴成申请执行刘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泉所有的位于泾县泾川镇帝一景苑**幢**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泾川**字第**号)。现申请执行方要求处置该抵押的房屋。2016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委托芜湖市皖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上述房屋。孙小兰(公民身份号码****)以593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泉所有的位于泾县泾川镇帝一景苑**幢**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泾川**字第**号)的查封。二、位于泾县泾川镇帝一景苑**幢**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泾川**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孙小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孙小兰(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巢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