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付昌与许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昌,许书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091号原告张付昌,男,汉族。被告许书文,男,汉族。原告张付昌与被告许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付昌诉称,许书文为常庄乡村民,于2007年占用我的宅基地。作为车站乡三里桥村前张村民,我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合法的权益。但被告作为外乡外村村民,占用我的宅基地,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许书文返还原告的宅基地。被告许书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付昌的哥哥张满昌在遂平县车站镇三里桥村前张庄拥有宅基地一处,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四至为东至张安平,南至张三明,西至路8m,北至张海清。张满昌于2013年左右死亡,生前无子女,其父母也已死亡。2016年5月23日,原告张付昌以所诉理由起诉来院。上为本案事实。��院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原告诉请的标的是张满昌的宅基地,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不属于张满昌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弟张付昌不享有继承权。故张付昌与本案宅基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付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付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