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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本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本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131号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光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剑樵,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本位,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本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琳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