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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李某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李某,位某,黄某,张某,吕某,石某,杨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宵),务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打架斗殴于2014年11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三和竹园小区物业公司经理,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磊),个体,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位某(曾用名位见见),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在其家中)被监视居住。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在其朋友家中)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务工。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6月25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石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倩、书记员赵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授意李某找人教训被害人赵某乙,并带领李某到赵某乙住处踩点。2014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位某、王某,授意其找人教训赵某乙,并带上述两人对赵某乙的住处进行指认。当晚22时许,被告人位某、王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小磊”(另案处理)乘坐出租车至赵某乙家,每人戴口罩、手套、持械翻墙进入赵某乙院内,分别在屋内、屋外随意对赵某乙家中物品进行毁损,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经鉴定,被毁损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15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王某、位某、杨某、张某系自首;九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九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赵某甲提交了和解协议书1份、收到条1份、谅解书1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授意被告人李某找人教训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前赵村231号村民赵某乙,并带领李某到赵某乙住处踩点。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位某、王某,授意其找人教训赵某乙,并带上述两人对赵某乙的住处进行指认。当晚22时许,被告人位某、王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等人乘坐出租车至赵某乙家,每人戴口罩、手套、持械翻墙进入赵某乙院内,分别在屋内、屋外随意对赵某乙家中物品进行毁损,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经鉴定,被毁损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15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位某自动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纠集多人到被害人赵某乙家中,并将被害人家中物品毁损的事实。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杨某自动到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到被害人赵某乙家中,并将被害人家中物品毁损的事实。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与被害人赵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赵某乙对九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赵某乙家被砸物品的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赵某乙报案及案件的受理情况。2、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的基本案情说明,证实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授意被告人李某,李某又找到被告人位某、王某,让其二人找几个人教训赵某甲同村居民赵某乙,并于2014年9月27日带位某、王某对赵某乙的住宅进行指认,同日22时许,位某、王某纠集多人将赵某乙家中物品砸坏,及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915元的情况。3、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该局的派出所、刑警队、技术科的民警在案发后相继到达现场,因现场混乱,后根据被害人赵某乙所陈述的被砸坏物品,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固定;2014年11月6日,被害人赵某乙又到该队反映,称其因为当时场面混乱,现在又发现好多东西被砸坏,要求对该物品进行第二次鉴定。后该队聘请德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物品再次进行了鉴定的情况。4、德劳决字[2011]第34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德劳通字[2011]第349号劳动教养通知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6月25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的事实。5、(2009)德城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德城公行罚决字[2014]00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事实;及其因打架斗殴于2014年11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事实。6、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12日由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送该所临时羁押,于2016年4月18日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城北中队民警提解出所的情况。7、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4份,分别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被抓获、被告人王某、位某、张某、杨某自动到该队投案的情况;被告人黄某、吕某、石某、“小磊”四人均在逃及后来黄某、吕某、石某被抓获的情况。8、中国共产党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于赵社区支部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系中共党员的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9份、户籍证明信2份,分别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1977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6年5月28日、被告人位某出生于1986年3月10日、被告人杨某出生于1987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85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89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89年4月18日、被告人吕某出生于1988年2月26日、被告人石某出生于1993年11月27日。九被告人作案时均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三)证人证言1、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与被告人位某是同村。2014年10月1日前的一天晚上9点多,位某打电话说有一个钉子户,让其再找一辆出租车拉着他们把钉子户的家砸了,其又找了季某的出租车。两辆出租车拉着位某和王某等七、八人过了德城区天衢工业园三和竹园,位某将事先放到其车上的棍子、口罩、手套分了分。并让其将车掉过头等着,他们几人就走着往一个胡同里去了。大约10分钟,位某他们跑出来,将棍子扔到后备箱里,几人上了车按照原路出去,其听说把电视等物品砸了。开了一段时间后,王某让其停车,位某他们把后备箱的棍子等东西扔了,后位某指挥着到了月秀家园附近的一个饭店,让其余下车,又让其拉着他和王某到国泰大酒店门口找人,后其又把二人送到刚才的饭店,位某给了其250元钱,后来其给了季某120元的情况。另证实,其在包括被告人位某在内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10月份前的一个晚上,让其拉着位某在内的七、八个人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前赵村把一户人家砸了的人是位某。2、季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证人蔡某都是开出租车的。2014年9月27日晚上10点钟左右,蔡某打电话让其与他一起去拉人。两辆车拉了8个人到了前赵村的一个胡同,其看到他们拿着镐把子、每人都戴上手套和口罩,后进了胡同。过了10多分钟左右,他们回来后把镐把子、口罩、手套分别扔在车的后备箱里,上车后便开车离开,开了一段时间后他们把镐把子、手套、口罩拿出来全扔了。其将他们送到月秀家园小区门口便离开,后蔡某给了其120元钱的情况。(四)被害人陈述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7日20时左右,其在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前赵村231号家中锁好大门、屋门就睡觉了。后突然被砸玻璃的声音惊醒,看到三个蒙面的、手持镐把子的男子在其卧室内,其中一个男子一只手电照着其和妻子,另一只手拿着镐把子指着其说动就弄死自己,另外两名男子在屋内乱砸,其他屋里也有砸东西的声音,屋外还有砸玻璃、砸水缸的,这些人砸了约5分钟左右就走了,其看了看表是22时50分,就拨打了110报警。其打开灯发现屋里暖瓶、镜子、茶具及桌子上的物品被砸了,写字台被掀翻在地,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房间所有玻璃全被砸坏、大门门锁被撬坏、西墙有翻墙痕迹的情况。2014年11月6日其到公安机关称因案发当天场面太混乱,其又发现还有很多东西被砸坏了,要求对以上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况。(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赵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其哥哥赵广海是村里的书记,赵某乙经常上访,其就想找人教训教训他。2014年9月25日16时左右,其给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找几个人把赵某乙家的东西砸了,并带李某去看了看赵某乙家的位置。2014年9月28日9点钟左右,李某打电话说他找了几个人把赵某乙家砸了。10月四、五日,其给了李某10000元钱让他请弟兄们吃个饭的情况。2、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2张,证实其和赵某甲是合伙关系。2014年9月25日左右,赵某甲对其说他村的被害人赵某乙是个老上访户,让其找几个人教训教训赵某乙,并带着其去看了看赵某乙家的位置。9月27日其开车带着王某、位某二人认了认赵某乙的家,并让他们晚上找几个人把赵某乙家砸了,并给二人1000元让他们吃个饭准备准备。当晚11点钟左右,其中一人给其打电话说把赵某乙家砸了,其给了二人3000元让他们领着弟兄们吃个饭。28日9点钟,其给赵某甲打电话说把赵某乙家砸了。过了几天,因王某说吃饭的钱超了,其又给了王某3000元饭费。10月四、五日,赵某甲给了10000元现金让其请弟兄们吃饭的情况。另证实,其分别在包括被告人王某、位某在内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9月27日晚其指使王某、位某找人把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前赵村赵某乙的家砸了的人中的王某(绰号“小涛”)。3、位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通过被告人王某认识了被告人李某。2014年9月27日,李某就找到其和王某,让二人招呼几个人晚上去一个钉子户户家,把他家砸了,并领着其和王某到了前赵村那个钉子户家认了认地方,李某给了王某1000元,让二人准备准备。晚上6点多,其联系了同村开出租车的蔡某,并让他再找一辆出租车,其又联系了张某和杨某。晚饭后,其让两辆出租车接着8人由王某指挥着到了前赵村,下车将其和王某事前准备好的口罩、手套、镐把子、手电筒分了分,8人翻过西墙进入那家院内,有在外面砸东西的,有在屋里砸东西的,其也砸了,后王某招呼走,几人便从大门跑出去了,后几人将镐把子、手套、口罩、手电筒扔到了河里便去吃饭,其和王某找到李某告诉他把人家家砸了,李某给了王某3000元钱,给每人分了500元钱。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另证实,其在包括被告人黄某在内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9月27日22时参与打砸赵某乙家的人是黄某。4、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7日,李某让其找几个人把前赵村的钉子户家砸了,李某与其和位某见了面并领着其二人看了现场、认了地方,回来后李某给了其和位某1000元,让二人吃饭并准备准备。其找了黄某,黄某又找了三个人,位某找的张某和杨某。晚饭后8人坐位某找的两辆出租车,便赶往前赵村,到了那家附近,将其和位某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子、口罩、手套、手电筒分了分,然后翻墙进的那个“钉子户”家。其用镐把子砸了东西并威胁在屋里睡觉的人别动,其余的人也有砸屋里东西的,也有屋外砸东西的,砸了四、五分钟,其说“撤”,其开开大门,几人就都跑了。又坐那两辆出租车到了东北城东边的河堤,把镐把子、手套、口罩、手电筒全扔在河里后去吃饭。期间其和位某与李某见得面,李某又给了其和位某3000元钱,后李某又给了3000元,每人分了500元钱,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另证实,其在包括被告人黄某在内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9月27日晚其指使他人参与的9.27案的人之一是“小波”即被告人黄某。5、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9月27日晚上,位某打电话让其去吃饭,其到时位某、王某在,一会儿杨某也去了。吃到20点时,位某说一块出去办点事,几人接了四、五个小伙子打了两辆出租车去了前赵村。位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口罩及镐把子分了分,并说去前边一个钉子户家把玻璃砸了。几人在西边墙上爬进院子里,四、五个人进屋砸了电视机、冰箱等物品,其余人在院子里砸东西,其在院子里砸了几块玻璃,后几人从院子的正门离开。上了出租车,几人将作案工具在东北城扔了,后去吃饭,给每人分了500元。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6、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通过被告人张某认识了被告人位某。2014年9月27日晚上,位某电话说让其去吃饭,吃饭时他说去把天衢街道办事处前赵村一个钉子户的家砸了。饭后共八个人坐着两辆出租车一起到了前赵村。位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子、手套、口罩分了分,后从西墙头翻进院里,四、五个人进了屋里把电视、空调、洗衣机等乱砸了一通,其砸了玻璃等东西,后几人便离开。几人从出租车那里汇合后先到东北城附近,把镐把子、口罩、手套扔了,然后都去喝酒了,每人分了500元钱。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7、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3份,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位某和王某打电话说把一个拆迁户家砸了,并让其再叫上一个。随后其给朋友吕某打电话让他去。晚上十点钟左右,位某接着一共八个人坐两辆出租车去钉子户家,每人分了事先准备好的棍子、手套和口罩。王某领着人翻墙进了院子,王某先去了大门把锁撬开,其和几个人就开始对着家里的东西乱砸,几分钟后几人跑出大门,坐出租车跑了一段后,不知谁让把棍子和手套、口罩都扔了,去了一家饭店吃饭,后每人分了500元钱。另证实,其分别在包括被告人位某、吕某、王某在内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与其窜至德州市德城区前赵村一拆迁户家中,对该住户家中物品随意打砸的人是“豪子”即位某、“小山”即吕某、“王涛”即王某。8、吕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3份,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打电话让跟他办个事挣个钱去,让其叫着两个人,当时石某也在,石某又给“小磊”打电话让他晚上一块去。晚上十点钟左右,位某和黄某等人打了两辆出租车接着其三人后,黄某告知去一个拆迁户家吓唬吓唬他,只砸东西不打人,出租车到天衢工业园前赵村一个建筑工地,下车后每人分了事先准给好的镐把子、手套、口罩,王某带着从西边的墙头依次翻墙进入院子,其进院后屋门已经打开了,几个人已经进了卧室和东屋砸东西了,其用镐把子砸的玻璃及缸等东西。几分钟后其听到院里有人喊走,几人便从大门离开,上了出租车跑了几分钟后,把镐把子、手套、口罩扔了,去了一个饭店吃饭。后每人分了500百元钱。另证实,其分别在包括被告人石某、黄某、王某在内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某、位某纠集其与黄某、石某等人窜至德州市德城区前赵村一拆迁户家中,对该住户家中物品随意打砸的人是石某(小东)、黄某(小波)、王某(小涛)。9、石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给吕某打电话说他那儿有点事,吕某让其一块过去给黄某帮忙,其又带了“小磊”,后位某、王某接着几人坐两辆出租车到一处建筑工地的钉子户家,几人下车后,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子、手套、口罩分了分,王某自己拿了一根钢筋,几人从院子西墙依次爬进去,其爬进去时他们已经进屋了,其也进了那两人的卧室,王某冲那两个人说“别动”,这时屋里的其他人开始砸东西,其砸了院里东边偏房的玻璃,屋里的人又到院里砸东西,几人从王某撬开的大门离开,几人又坐出租车离开,到了一个河堤时,便把镐把子、手套、口罩、手电都扔到河里,位某和王某又领着一起去了一个饭店吃饭。后其分到了500元钱。另证实,其分别在包括被告人位某、王某、黄某在内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某、位某纠集黄某、吕某与其自己等人窜至德州市德城区前赵村一拆迁户家中,对该住户家中物品随意打砸的人是位某(豪子)、王某(小涛)、黄某(小波)。(六)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及补充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复印件2份,分别证实本案被损坏的涉案物品,在案发时间的合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15元;第二次补充鉴定被损坏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507元。(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方位、物品毁损情况及现场状况等情况。2、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7日22时许,其8人从西墙翻墙进入,其用镐把子砸玻璃等物品的人家是被害人赵某乙家。3、被告人位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7日22时许,其8人翻墙进入、并把玻璃等物品砸坏的人家是被害人赵某乙家。4、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7日22时许,其8人从西墙翻墙进入,其用镐把子砸玻璃,后其又用砖头把水缸砸破的人家是被害人赵某乙家。5、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7日22时许,其8人翻墙进入、其用镐把子砸玻璃等东西的人家是被害人赵某乙家。6、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7日22时许,其跟随位某、王某等人到德州市德城区前赵村一住户家中,家中物品被打砸的人家是被害人赵某乙家。7、被告人吕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7日22时许,其跟随位某、王某等人到德州市德城区前赵村一住户家中,家中物品被随意打砸的人家是被害人赵某乙家。8、被告人石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7日22时许,其跟随位某、王某等人到德州市德城区前赵村一住户家中,家中物品被随意打砸的人家是被害人赵某乙家。以上证据中,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对补充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的证据有异议,均认为该鉴定是案发后补充的,不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九被告人造成;经查,本案的案发时间为2014年9月27日,补充价格鉴定结果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鉴定结果的损失由九被告人造成,且公诉机关在其起诉书中亦未认定该补充价格鉴定结果中的损失价值,故九被告人的异议成立,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均未提出异议,且与九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甲提交了和解协议书1份、收到条1份、谅解书1份,欲证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对被害人赵某乙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赵某乙对九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情况;对以上证据,公诉人及被告人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均无异议。为了核实九被告人对赵某乙的赔偿情况,本院对赵某乙进行了询问,本院出示并质证了该询问笔录,公诉人、九被告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九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以上九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指使被告人位某、王某组织人员毁坏他人财物,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位某、王某组织、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有前科;被告人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位某、张某、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王某、位某、杨某、张某系自首;九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位某、王某、张某、杨某、黄某、吕某、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位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石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蔡明霞审 判 员  李淑英人民陪审员  张全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一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