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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104民初10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文琴与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琴,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104民初10234号原告徐文琴。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原告徐文琴与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徐文琴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文琴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