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104民初10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文琴与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琴,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104民初10234号原告徐文琴。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原告徐文琴与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徐文琴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文琴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