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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峰、白再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峰,白再英,湖南长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财保18-1号申请人: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496号。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峰,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申请人:白再英,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湖南长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286号粮贸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申请人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张峰、白再英、湖南长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岳阳农商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银行存款。申请人岳阳农商行已向本院提供等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农商行已经向本院出示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等,佐证被申请人拖欠借款的事实。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被转移,申请人岳阳农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岳阳农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峰、白再英、湖南长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智科审判员  赵津港审判员  张文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庆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