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沈阳时代云歌广告有限公司与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时代云歌广告有限公司,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沈阳时代云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224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卢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婉,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森林路1B9。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兰,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时代云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郑天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丁威、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洋、张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活动费367,68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208元(按照本金367,680元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辩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康君的签字需要回去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关于活动确认单为签订合同前的报价单,原告需证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及每次活动的具体明细数额,因此,被告认为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合同的基本事实,同时,欠缺基本证据,故请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活动确认单》、聊天记录,证明2014年3月29日,原告为被告承办了棋盘山庄拉斯维加斯活动,服务内容包括内场布置、礼品采买和发放等,活动报价39,210元,活动结束后,被告活动负责人康君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活动承办人王冬丽询问被告活动负责人康君,该次博彩活动是否走完合同了,康君表示已经走完合同,盖章确认了;证明被告对于合同的举办和报价均是认可的。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甲方签字是否是康君本人签字需要回去核实,如需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举办活动,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材料,即使存在也是活动报价单,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单还应提供验收单及结算单;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为被告单位原工作人员康君与原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2、绿地年中表彰誓师大会服务协议及附件颁奖礼费用明细、活动确认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办绿地年中表彰大会活动,合同费12,625元,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李艳丽在活动确认单上签字,对活动报价和活动内容表示认可。被告对此证据的服务协议及附件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服务协议第四条验收条件,原告还应提供验收合格单,对活动确认单的真实性有异议,甲方签字方是否为李艳丽本人签字,即使存在,也是活动报价单,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单,原告方单方制作,以上费用未经被告认可,无法确认其真实存在。3、活动确认单2份、专用收款收据和请款凭证、杂费收条及请款凭证、聊天记录、活动现场照片6张,证明原告为被告举办十.一豪车展活动,豪车报价124,572元,餐饮户外布置报价35,521.2元,被告方活动负责人康君在活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证明原告租赁三辆玛萨拉蒂及展具等支出56,000元;证明原告为举办活动支出运费、餐费、装饰品等共计8,000余元;原告活动承办人栗子与被告活动负责人康君就豪车展具体细节沟通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履行了举办活动的义务以及被告委托行为的存在;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举办活动的义务。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甲方签字是否是康君本人签字需要回去核实,如需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举办活动,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材料,即使存在也是活动报价单,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单还应提供验收单及结算单;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为被告单位原工作人员康君与原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4、活动确认单、聊天记录、收款收据和请款凭证、大闸蟹京东收款凭证、礼品照片3张,证明原告受被告委托礼品采买,被告负责人康君在报价单上进行确认。证明原告受被告委托礼品采买,被告负责人康君在报价单上进行确认;证明红酒采买原告共花费7,400元;证明原告购买大闸蟹共花费25,760元;证明原告履行了被告委托的义务。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甲方签字是否是康君本人签字需要回去核实,如需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举办活动,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材料,即使存在,也是活动报价单,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单,还应提供验收单及结算单;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为被告单位原工作人员康君与原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照片并不能体现为原告方对被告方举办活动所用。5、活动确认单、聊天记录、活动照片4张,证明原告受被告委托举办2014年10月18日博彩活动,活动报价9,687元,活动结束后,被告活动负责人康君在活动确认单上签字;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举办博彩活动的要求;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举办活动的义务。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甲方签字是否是康君本人签字需要回去核实,如需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举办活动,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材料,即使存在,也是活动报价单,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单,还应提供验收单及结算单;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为被告单位原工作人员康君与原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照片并不能体现为原告方对被告方举办活动所用。6、活动确认单、活动杂费凭证及各项费用支出收条、活动运费、设备租赁费、乐队费用凭证及支出收条、购买红酒、地毯、清洗椅套等支出凭证、打车费用凭证、主持费收条、活动照片2张,证明原告受被告委托举办富路捷客户答谢活动,活动报价18,295,已经被告活动负责人康君签字确认;证明原告在活动举行前后购买了食品、小部件等用品;证明原告实际举办了活动。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甲方签字是否是康君本人签字需要回去核实,如需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举办活动,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材料,即使存在也是活动报价单,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单,还应提供验收单及结算单;照片并不能体现为原告方对被告方举办活动所用。7、活动确认单、活动照片2张,证明原告受被告委托举办了沃尔沃客户答谢活动,活动报价17,928元,已经被告活动负责人康君签字确认;证明原告实际举办了活动。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举办过活动,因为,此组照片与证据6的照片是一致的,被告认为是同一活动内容,属于重复。8、活动确认单、活动照片2张,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尊荣亿方的活动,活动报价18,052元,被告活动负责人康君在活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证明原告实际举办了活动。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甲方签字是否是康君本人签字需要回去核实,如需证明原告为被告单位举办活动,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据材料,即使存在,也是活动报价单,并非双方最终结算单,还应提供验收单及结算单;照片并不能体现为原告方对被告方举办活动所用。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9日开始进行经济往来,原告应被告的请求为被告的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包括:棋盘山庄拉斯维加斯活动、棋盘山庄十.一豪车展(包括豪车资源、餐饮、户外布置)、棋盘山庄博彩活动、棋盘山庄礼品采买、棋盘山庄与富路捷客户答谢、棋盘山庄与沃尔沃客户答谢、棋盘山庄与尊荣亿方客户答谢等8项服务,约定:8项服务总的活动费用是367,680元,原告应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8项服务活动的全部内容,每次活动完成后,均有被告指派的经办人康君在活动确认单上签字,截止到2015年1月4日,双方结束了全部经济往来,实际发生服务费是367,6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经济往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自觉遵守履行。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全部的服务事项,被告并未对原告提供的服务事项提出异议,并且,被告方指定的经办人在原告提供的每项服务活动确认单上的签字,视为对原告提供的每项服务内容及约定的服务费用的确认,现被告未能给付服务费用,违约在先,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给付服务费用的同时,亦应承担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关于被告提出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康君的签字需要核实,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合同的基本事实,欠缺基本证据,故请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等问题,按照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对其所指派的经办人康君签字核实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对此未能按期举证,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被告方指派的经办人康君在活动确认单上的签字,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约定的服务义务及服务费用情况,每次的签字均是对上一次原告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的认可,而原告的全部服务具有延续性,因被告方指派的经办人康君对被告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所以,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被告亦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同时,对原告该项主张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时代云歌广告有限公司拖欠服务活动费用367,680元;二、被告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从2016年3月29日起,以欠款367,6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22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樱莲本判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