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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蒲勇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勇,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779号申请人蒲勇,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高,总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蒲勇向本院申请执行阆劳人仲案(2016)34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中的存款5538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茂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