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9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马世勇申请执行昌吉市雨潮家电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勇,昌吉市雨潮家电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01执900-1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勇,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昌吉市雨潮家电商场。经营者:于明堂,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昌吉市。马世勇申请执行昌吉市雨潮家电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昌民二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295元,未执行标的13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马世勇与被执行人昌吉市雨潮家电商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昌吉市雨潮家电商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马世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马世勇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昌民二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蒋根军审判员吴海喜审判员李增泉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