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世存与孙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存,孙兰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297号原告:刘世存,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兰红,女,47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存诉被告孙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存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