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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世存与孙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存,孙兰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297号原告:刘世存,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兰红,女,47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存诉被告孙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存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