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红霞与黄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红霞,黄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3299号原告:江红霞,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万锹行政村头窑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5********。被告:黄建,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同和行政村斗门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0********。原告江红霞与被告黄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依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9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江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红霞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取为150元,由原告江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依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