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建飞、柳延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飞,柳延德,陈建飞,柳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飞,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柳延德,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飞与被执行人柳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167340元、诉讼费3349元、执行费24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75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