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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执复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少甫、张广如等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青,张喜敏,王少甫,张广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复4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少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华,天津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喜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张喜敏之子)。申请执行人:王少甫。申请执行人:张广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甫(张广如之夫),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上三里村工农大街*号。复议申请人王少青、张喜敏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执异1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20日举行了听证,王少青及委托代理人刘苏华、张喜敏及委托代理人王虎、申请执行人王少甫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少甫、张广如与被执行人王少青、张喜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下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王少青、张喜敏在收到通知书五日内搬离坐落于静海区静海镇上三里村工农大街4号房屋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津0118执14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少青、张喜敏按照该院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无不妥,被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少青、张喜敏的异议请求。王少青、张喜敏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民事赔偿及刑事和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内容合法;而真实情况是,因王少甫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少青之子王虎诈骗其510万元,在王虎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期间,为让公安机关释放王虎,复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民事赔偿及刑事和解协议书》,王虎被取保候审后,即告知复议申请人不存在诈骗事实;王虎涉嫌诈骗案,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提出,签订《民事赔偿及刑事和解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异议裁定,待王虎涉嫌诈骗案审查完结后,再执行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王少甫称,静海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有法可依,请求继续执行生效判决。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少甫、张广如与被执行人王少青、张喜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津0118执14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少青、张喜敏按照该院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少青、张喜敏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津0118执异14号裁定,驳回了王少青、张喜敏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少青、张喜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静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王少青、张喜敏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18执异14号裁定,驳回王少青、张喜敏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2016)津0118执异14号裁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少青、张喜敏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执异14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劲姿审 判 员  郝玉珠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