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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剑骏、琚道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骏,琚道荣,姚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剑骏,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琚道荣,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字文化,个体户,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姚飞林,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剑骏与被执行人琚道荣、姚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