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雪诉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太平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太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672号原告:陈雪,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立华被告: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诉被告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太平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00元,减半收取393.00元,由原告陈雪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