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7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乐清市欧泰传动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乐清市欧泰传动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114号原告:刘志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姜杨益、陈一成,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欧泰传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中兴路4号。法定代表人:包秀建。委托代理人:徐琪琪,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华与被告乐清市欧泰传动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志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志华负担。审判员 倪庆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