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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郝艳与金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艳,金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郝艳,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燕彬,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郝艳与金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燕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金燕彬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郝艳发现被执行人金燕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帅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