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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易某,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袁州区人,农民,住袁州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袁州区人,农民,住袁州区。本院在执行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