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与被告罗绍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罗绍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845号之一原告:王伟,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罗绍庆,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王伟与被告罗绍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罗绍庆财产的查封;三、解除对王伟、石佳宇名下大庆市龙凤区龙祥路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