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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麦冠德与崔传亮、深圳市金启点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冠德,崔传亮,深圳市金启点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西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6181号原告:麦冠德,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崔传亮,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深圳市金启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辉花园31栋108B,注册号:440301105667931。法定代表人:杨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西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龙井路以西欧陆经典花园一栋101、107号,注册号:440301103949559。负责人:范庆宜。原告麦冠德诉被告崔传亮、深圳市金启点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西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深圳市金启点货运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