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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德平申请执行宝兴县大渔溪电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平,宝兴县大渔溪电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平,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宝兴县大渔溪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法定代表人魏荣征。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即王德平申请执行宝兴县大渔溪电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宝兴县大渔溪电冶有限公司已停产,除厂房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现有厂房设备暂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现有厂房设备能够处置,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