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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作栋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作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303号罪犯陈作栋,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作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7月30日被交付执行。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淄刑抗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周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作栋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以原审被告人陈作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陈作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作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作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作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作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