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洪不当利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洪,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洪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正在本院审理中,被执行人张洪以本人的房产证作担保,请求等待劳动争议纠纷案审结后一并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