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立勇与被执行人周如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勇,周如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立勇,男,1968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如礼,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勇与被执行人周如礼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118.6元,承担执行费82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