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9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志斌与黄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斌,黄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9271号之一原告张志斌,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代理人苏崎,系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峰,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斌诉被告黄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斌撤回对被告黄宝峰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6.80元,由原告张志斌负担。审 判 长 柯 颖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欢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