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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9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志斌与黄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斌,黄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9271号之一原告张志斌,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代理人苏崎,系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峰,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斌诉被告黄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斌撤回对被告黄宝峰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6.80元,由原告张志斌负担。审 判 长 柯 颖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欢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