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8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于山东省庆云县,农民,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J×××××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城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阳县××道口南侧路段,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姚某乙发生碰撞,致姚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乙无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J×××××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城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阳县××道口南侧路段,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姚某乙发生碰撞,致姚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乙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姚某乙家属16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6年3月30日9时许,其开着红色福田厢式货车从河南商丘拉了鸭蛋准备送到保定市安新县刘李庄村,沿城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龙化村南侧路段,当时在其车右前方有一辆蓝色的电动自行车在公路的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超过这辆电动自行车三十米远后,对面车向其鸣笛,看了一下右侧后视镜,看见刚刚超过的电动自行车倒在公路东侧,人也趴在电动车北侧,头部有血,其就赶紧停车了,拿电话通知了急救中心和报了警。2、证人宫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上午九点左右,其驾车沿高阳城冯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到梅果庄道口,看见一辆厢货自南向北行驶,当时两车相距三五十米远,在这辆厢货右侧有辆电动自行车与其同向行驶,等厢货超过电动车后,其看到电动车倒在公路东侧,骑车人躺在旁边,见厢货没停,其就向厢货司机招手,按喇叭,司机看到后就靠路东停了车,司机说他不知道撞了人了,其二人就一起到电动车那,对方司机当时很着急,其就用他电话帮着叫了救护车。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其在旧城供电所看到姚某乙,后到当天中午的时候听说姚某乙出车祸了。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附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5、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附照片),证实肇事车辆冀J×××××号福田重型厢式货车与黑马牌电动自行车有明显接触痕迹。6、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乙无责任。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附照片),证实姚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8、110报警值班记录,证实报案人李某甲,电话158××××0288。9、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李某甲,准驾车型B2,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状态为正常。10、民事调解手续,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姚某乙家属16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1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章明审判员 赵田茂审判员 梁 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凤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