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信建与高理灯、高晓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信建,高理灯,高晓剑,黄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480号申请人:郑信建,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峻玮,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高理灯,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高晓剑,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黄秋花,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人郑信建与被申请人高理灯、高晓剑、黄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信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理灯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1段X地号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梅中房字第××号,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20万元为限)。申请人郑信建以郑于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33号滨江半岛3#楼X单元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1XX**号)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信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高理灯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1段X地号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梅中房字第××号,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2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二、立即冻结郑于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233号滨江半岛3#楼X单元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1XX**号),冻结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郑信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清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