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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行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131号原告:陈胜利,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原告陈胜利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不服交通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胜利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胜利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人民陪审员  杜 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冬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