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津区几江铂金韩宫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津区几江铂金韩宫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6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文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津区几江铂金韩宫歌城(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经营者:白鹰。委托代理人:周健,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江津区几江铂金韩宫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津区几江铂金韩宫歌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