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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方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591号罪犯方成,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方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