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某、郝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郝某,申某,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58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郝某。2016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申某。2016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单某。2016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在本市大润发超市西城永捷店因商品质量问题与被害人曹某等人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被告人郝某、申某、单某等人到超市并示意殴打被害人。后被告人郝某、申某、单某对被害人曹某拳打脚踢,致其左侧三处横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曹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中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单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郝某、申某、单某如实供述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单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被害人曹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司某、柳某、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房某证言笔录、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单某供述笔录,出示了苏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苏公物鉴(临床)字[2015]4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摘录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单某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纠集并指使被告人郝某、申某、单某殴打被害人,致其人体轻伤一级的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郝某、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申某、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损失已获得赔偿,可对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郝某、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