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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乔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9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人乔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7月21日转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8月26日、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权威、代理检察员尹普普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伟及辩护人彭富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乔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某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杨山路和桃园路交叉口时,与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某1号小型轿车发生剐碰事故,被告人乔伟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乔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乔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1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伟通过其辩护人彭富成从其他公安机关处获知网上追逃人员康金凤的线索信息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康金凤。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情况、到案经过;证人朱某、邱某、任某、赵某等人证言;查获视频资料;呼气检测笔录及测试结果;抽血视频资料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网上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徐州金磊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康金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简要案情》、对康金凤的《抓获经过》;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乔伟协助抓获康金凤的《证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沈某出具的乔伟获知逃犯康金凤线索及协助抓获康金凤的《情况说明》;康金凤的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朱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伟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乔伟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乔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对方且已取得对方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伟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被查获时酒精含量较高,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险性,故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毅代理审判员  单湾湾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灏叶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