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正伟与何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伟,何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949号原告:卢正伟。被告:何正明。原告卢正伟为与被告何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被告何正明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4日,被告何正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卢正伟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卢正伟催讨,被告何正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正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正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何正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嘉伟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