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024号原告江某,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宋某,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原告江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曾雪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