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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024号原告江某,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宋某,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原告江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曾雪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