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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纪红与刘厚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红,刘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纪红,居民。被执行人:刘厚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纪红与被执行人刘厚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