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1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蒲翔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翔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翔锋,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翔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玺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翔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蒲翔锋驾驶川KXXX**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0KM+80M处与被害人伍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伍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7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蒲翔锋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蒲翔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伍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撞跌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发重症肺炎,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蒲翔锋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8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蒲翔锋庭审中无异议。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了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蒲翔锋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蒲翔锋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蒲翔锋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翔锋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米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