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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杜露、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露,陈凤,卢秀兰,杜露,陈凤,卢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露,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凤,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卢秀兰,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498号申请执行人杜露与被执行人陈凤、卢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露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卢秀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卢秀兰名下的汽车一辆并查封了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都市华庭24幢126号302室的房地产,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0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