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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寸某某、曲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寸某某,曲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02刑初589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寸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辩护人余远伟,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曲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黑龙江省汤原县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国春,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寸某某及其辩护人余远伟,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国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寸某某与被害人邱某因琐事在曲靖市麒麟区东星小区发生争吵。随后,寸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曲某某前来帮忙,曲某某又邀约田学峰(在逃)一同前往现场,后寸某某、曲某某等人即对邱某进行殴打,期间,曲某某用刀杀伤邱某的腹部、臀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罪责相当。建议对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六年期间定罪处罚。被告人寸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纠纷的起因只是双方孩子读书的事,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寸某某邀约被告人曲某某也没有说要去杀伤被害人。被告人寸某某有坦白从轻情节,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对被告人寸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曲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曲某某及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家庭情况不容乐观,请求对被告人曲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寸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医院医疗费收据、赔偿协议书、交款收据、刑事谅解书予以证实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将赔偿款交到法院,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质证,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寸某某与被害人邱某因双方子女教育问题在曲靖市麒麟区东星小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寸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曲某某前来帮忙,曲某某又邀约田学峰(在逃)一同前往现场,后寸某某、曲某某等人即对邱某进行殴打,期间,曲某某用刀杀伤邱某的腹部、臀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审理中,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邱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邱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邱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当。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寸某某、曲某某符合可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求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崛人民陪审员  赵云富人民陪审员  朱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