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0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俭章、刘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俭章,刘干,翚克成,罗金海,黄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俭章,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刘干,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翚克成,男,壮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金海,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执行人黄东平,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18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东平,罗金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1538.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