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殷建平与汪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平,汪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160号原告:殷建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华、韩木兰,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振川,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灵、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建平因与被告汪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建平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