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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1执002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呼斯勒与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斯勒,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002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呼斯勒,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前进路广场北门。法定代表人李道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其木格,北京法驰法律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101商铺仍无人��买,申请人同意以101商铺12.92平米的商铺抵偿剩余债务75748.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二连市永达服装城有限公司所有的101号商铺12.92平米作价75748.7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呼斯勒抵偿债务75748.72元。申请人呼斯勒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华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呼日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