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大芹与詹本政、尹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芹,詹本政,尹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大芹,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詹本政,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尹岚,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本政、尹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詹本政、尹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詹本政在筠连县蒿坝镇回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87.5%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詹本政、尹岚共有的位于筠连县巡司镇胜利街房屋一幢和詹本政所有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文化广场、筠连县筠连镇金鑫步行街房屋各一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詹本政、尹岚在相关银行的银行账号。另查明筠连县蒿坝镇回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政策性技改期间,因被执行人詹本政另系本院多个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用于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詹本政、尹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大芹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明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