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凌云、姚航霞与被执行人刘满生、刘永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凌云,姚航霞,刘满生,刘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彭凌云,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姚航霞,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刘满生,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刘永英,女,1955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凌云、姚航霞与被执行人刘满生、刘永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王常友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益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