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3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树欣、张树霞、张维众、张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树欣,张树霞,张维众,张荣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741号之一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树欣,男,汉族。被告张树霞,女,汉族。被告张维众,男,汉族。被告张荣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欣、张树霞、张维众、张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荣新在××××的存款190000元(账号:××××);二、冻结期间十二个月,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