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先波、杜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先波,杜小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3780号原告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大道新油乐园1幢10号。法定代表人钟翔宇,总经理。被告谭先波,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杜小利,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先波、杜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交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谭先波、杜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乐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 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雯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