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倪秉兰与郭品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261号被执行人郭品玲,女,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倪秉兰与被告(被执行人)郭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7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品玲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8197.5元,但未交纳。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6)闽0181执10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191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