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民初678号原告潘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告黄某1,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大悟县。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黄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尽家庭夫妻义务,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加之被告在外嫖娼,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潘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黄某2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三、原、被告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未尽家庭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四、原告与被告姐姐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黄某1在家无所事事;原告生孩子时被告父母并没有给10000元;被告嫖娼,其姐说要调查清楚。被告黄某1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婚后双方相处和睦,关系融洽,夫妻恩爱,故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及家庭完整幸福,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黄某1对原告潘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确有争执,被告一直在履行家庭夫妻义务,是原告单方要求被告离家;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不清楚,被告确有一段时间未外出做事,但是应原告要求在家帮忙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原告生孩子时被告父母确将10000元汇至被告卡上,被告随后用于支付原告的住院费用、招待原告的父母生活及为他们购买返程车票,因未跟原告解释清楚招致产生误会;嫖娼的问题,是原告在被告姐姐面前说被告嫖娼,被告姐姐说要将这件事调查清楚,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嫖娼。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所举证据一、证据二均系国家正式职能部门颁发,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潘某所举证据三、证据四只能证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不尽家庭夫妻义务以及有嫖娼行为。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和当事人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农历正月初三,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大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现由原告照顾生活。婚后原、被告在浙江宁波务工,一起租房居住生活,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有时发生争吵,自2016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7月13日原告潘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由恋爱结婚,相互间有一定的沟通和了解,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并一起在外租房同居某,凝结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产生分歧,其主要原因是原、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相互间又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但原告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只要原、被告加强感情上、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面对和克服婚姻家庭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黄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