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楼水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水波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6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水波,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水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晖及沈依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水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海宁市百合新城星辉苑建设工程由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钜建设公司)承建,中钜建设公司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杭州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劳务公司),被告人楼水波通过广达劳务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水电安装。2012年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楼水波招募工人进行施工。至2014年1月底,中钜建设公司、广达劳务公司将全部工程款(包括人工费)支付给了被告人楼水波。2014年12月底,被告人楼水波仍拖欠张某、朱某等21名工人工资共计261622元,后被告人楼水波逃匿。2015年2月15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楼水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但被告人楼水波仍未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水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朱某等人的陈述,拖欠工资清单,现金日记账,银行支付凭证,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水波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水波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水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水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雯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金德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