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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江颖与被执行人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颖,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江颖,女,1992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凯,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江颖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颖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